在美國,物業稅由州以下政府征收,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于其屬于地方稅種,各州、縣、市的征收稅率差異顯著。例如,同樣價值 30 萬美元的房子,在東部地區一年可能需繳納 8000 美元物業稅,而在南部地區或許僅需 1000 美元。
物業稅的計算通常是房地產價值乘以物業稅稅率,居民一般每年分兩次繳納。房地產價值涵蓋房屋本身價值(依據購買價值、裝修增加值與市場增值)以及土地價值。即便在同一社區,相同面積的住宅,因占地面積不同,屋主繳納的物業稅也有差別。
不同州的物業稅計算方式存在諸多不同。在紐約,2010 年房地產的征稅值僅為市場價值的 4.4% ,即一幢市場價值 40 萬美元的住宅,按 17600 美元來征收物業稅。而在佐治亞州,會先取住宅沽定價值的 40% 作為征稅基數,再去掉州和地方政府的免稅額,最后乘以厘計稅率得出物業稅金額。如一幢 10 萬美元的住宅,每年需繳納的物業稅為 1020 美元,占住宅價值的 1.02%。
影響物業稅高低的主要因素包括:
房產評估價值:這是關鍵因素。房產所在地區的市場波動、評估方法以及區域的規劃和發展等都會影響評估價值。比如,在房地產市場繁榮、需求大且庫存少的地區,房產價值會被抬高,物業稅也隨之增加;若評估方法不準確,過高評估房產價值,也會導致物業稅升高。
地方財政需求:地方政府依據每年社區服務、學區中小學等的支出需求,以及銷售稅等其他稅收的征收情況,來確定物業稅稅率。若地方政府在教育、公共安全、基礎設施維護等方面的支出大,而其他稅收收入不足,就會提高物業稅稅率,以填補財政缺口。
稅收政策:各州的稅收政策不同,像加州在 1978 年通過 13 號提案,嚴格限制政府加重民眾房地產物業稅負擔,規定政府征收的房地產物業稅稅率因通貨膨脹因素每年上漲不能超過 2%,或是按現實市場價值,兩者取其低值來征收,這使得加州的物業稅相對較低。